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发生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污染责任人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防治其次生环境污染产生的清运、处置费用以及危险废物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与修复等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