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条有效危险废物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贮存,采用专用容器或者包装物,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者反应性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