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