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如实在联单中填写污泥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单位,污泥的重量(数量)和含水率以及利用或者处置方式等信息,确保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可跟踪,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泥运输者应当采取密闭、防遗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