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污泥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