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三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在运输前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