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