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