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