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