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家具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