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二十五条有效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