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二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通过双方议定的方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