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应当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应当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准确分类投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城市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与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