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乡统筹和规划的要求,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置厂、大件废弃家具处置厂和垃圾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城市和农村、不同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建设各类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处理,促进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