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发生的案件以及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