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环境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