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级核定、分类使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对全区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测算和分析,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内,确定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