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