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