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因警务辅助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