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未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优待。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死亡,其遗属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依申请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符合孤儿或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或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因工受伤、致残警务辅助人员,烈士和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遗属纳入慰问范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