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