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因公负伤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的有关规定,对因工受伤的警务辅助人员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食宿等有关费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