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职业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