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