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