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受理检举和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