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