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带辅责任的人民警察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