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