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以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