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招聘第十九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二)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其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