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