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特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