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逐年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