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特区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