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