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