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