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办理进出口商品报检、检验、鉴定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