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