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