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