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国内外检测机构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测。被指定的检测机构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关总署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指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