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