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