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二十六条有效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三)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