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