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