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