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做好本地区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