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备案。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做好本地区组织实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9, 2022